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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玉林市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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