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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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玉林市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