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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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万金煤矿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辽0403民督23号 申请人:***,男,住***。 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该矿矿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2012年5月-6月在抚顺市万金煤矿工作,约定计件工资。被申请人现尚欠申请人工资2971元,法定代表人关家涛已经确认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给付申请人工资29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971元。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