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万金煤矿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辽0403民督23号

申请人:***,男,住***。

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该矿矿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自2012年5月-6月在抚顺市万金煤矿工作,约定计件工资。被申请人现尚欠申请人工资2971元,法定代表人关家涛已经确认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给付申请人工资297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971元。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抚顺市万金煤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