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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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 二、被告西安鑫旌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收派服务费159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为四部分,分别为:以39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49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28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41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0元,被告负担313元,被告应承担部分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