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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08429.5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88229.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4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90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3932元、被告***负担39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