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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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西安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622**元; 二、由国药控股西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付原告***1158**.1元。在***获得赔偿后,返还国药控股西安限公司34159.97元;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496**.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国药控股西安限公司负担500元,***负担200元。被告负担的在履行债务时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