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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海安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84069.2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8443.23元,扣除被告***于事故发生后给付原告***的10000元后,原告***尚应返还被告***1556.77元。

上述一、二两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开户名为: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帐号:32×××74)。

如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鉴定费2340元,合计2761元,由原告***负担702元,由被告***负担2059元(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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