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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宝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修车费用9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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