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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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源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10201710XXXX号)项下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7496.81元,2019年11月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合同项下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景洪市的300亩橡胶林地[林权证号:景林证字(2011)第XXXX号、林地他项权证号:(2015)景林证字第XXXX号]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富源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富源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0元,减半收取计13490元,由被告***、***、富源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三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