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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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联通公司中柱6根、边大梁5根、中大梁13根、空压机2台(上述财产已返还)。 二、被告***赔偿原告联通公司损失958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联通公司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以1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财产保全保证金利息损失。 上述二、三两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联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29元,由原告联通公司负担5523元,由被告***负担1290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联通公司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联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9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