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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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南通国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国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转让费1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自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1元,由被告南通杰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