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保险金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3-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