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1民初1617号 原告:惠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水县濛江街道城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DKMC995; 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惠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553元,逾期未交的,视为撤诉”。原告惠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惠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乔冰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清艳 书记员程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