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还欠原告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从2008年4月23日起计付至2010年4月22日;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14.175‰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0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