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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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川县荣兴编织袋门市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武川县荣兴编织袋门市部货款29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货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