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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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2539.41元,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61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负担。用药合理性及因果关系鉴定费341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