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武汉爱尔眼科医院 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山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19)鄂0821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 二、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潘明经济损失94265元(含已支付款项41760.12元); 三、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明经济损失15711元; 四、陈**与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6元,由潘明负担592.80元,陈**负担1185.60元,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7.60元。潘明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60元,不办理退费手续,由陈**、湖北京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给付潘明。二审案件受理费,潘明应交纳838元,由陈**负担335元,由潘明负担503元(依法予以减免)。陈**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陈**负担1785元,由潘明负担446元(依法予以减免),陈**已经预交3952元,扣减后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