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二、被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