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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公司赔付给原告***、***、***、***、***520905.3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付给原告***、***、***、***、***412283.7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付给原告***、***、***、***、***11128.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负担48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