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林业行政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行初5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林证字(2006)第06-01209号第四份(NO.4页,编号为03507020606JDYMSY00059)林权证; 三、撤销南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行复〔2017〕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南平市自然资源局就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23林班V-6②小班,地名为“罗湾春米垅”,面积为“72亩”的林地重新作出林权登记。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南平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