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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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慈溪市观海卫镇火机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第ZL201420410206.7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一诺小家电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ZL201420410206.7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