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鼓湖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查封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查封,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查封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