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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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汪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