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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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 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36958.80元及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20年11月25日前按年利率4.35%付息,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525%付息(应付未付利息在2020年11月25日前按年利率4.35%计收复利,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行的债权在被告***提供抵押的座落在上海市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沪(2018)黄字不动产证明第010075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3310062018004703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879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合同编号为3310052019004712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810万元),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58元,减半收取27029元,由被告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岱山凯达废纸回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