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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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故意伤害罪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王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