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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嘉县丰球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伟业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嘉县丰球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伟业电机有限公司货款7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伟业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被告永嘉县丰球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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