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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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保险理赔款326888.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0.5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共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