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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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大田县腾弘物流有限公司 微山县福源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贞各项损失共计120744.8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李因美各项损失共计87991.57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侯贺刚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贞、李因美承担400元,被告侯贺刚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