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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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借款本金73325.9元、利息3746.36元、滞纳金6413.51元、手续费4180.56元(截止到2019年1月7日),合计87666.3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计9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