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2017)川04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2017)川04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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