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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2017)川04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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