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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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 四川祥汇昌工贸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四川祥汇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09652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计付标准:以50965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四川祥汇昌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6元,减半收取7603元,由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