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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鸿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363948.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363948.00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天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4.00元,减半收取为407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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