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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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账户32×××80金额至140万元时止。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宝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账户23×××26内金额至140万元时止。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黑G×××××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和黑G×××××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移等相关手续。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因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导致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