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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39364.15元; 二、****、内江东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支付赔偿金41822.3元; 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20696.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1元,由****负担367元,***负担2112元,****、内江东风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