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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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锦江渔业总公司 辽宁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5128号关于第3639814号“錦江渔業JINJIANGFISH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针对第3639814号“錦江渔業JINJIANGFISHING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东港市锦江渔业总公司交纳(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