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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港市锦江渔业总公司
辽宁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15128号关于第3639814号“錦江渔業JINJIANGFISHI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针对第3639814号“錦江渔業JINJIANGFISHING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东港市锦江渔业总公司交纳(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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