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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
无锡汇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返还垫款本金1482887.9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0日为487870.14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2887.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支付利息16594.88元。

三、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支付利息509404.8元。

四、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返还垫款本金1941023.7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1月20日为531292.38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1023.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万元。

六、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五项债务,无锡汇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五项债务,***、***、***在最高额3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有权以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锡惠他项(2012)第076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对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五项债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锡北他项(2015)第0001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279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已预缴),由无锡市百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汇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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