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9880号 原告:无锡中为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合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佳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住***。 原告无锡中为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无锡中为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的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中为房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瑜 书记员袁冶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