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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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 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 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28475元、利息1426285.53元,并按案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40元,由被告晋江赛克鞋服有限公司、晋江树波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