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康仕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康仕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鹤岗市康仕照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厂房中价值97万元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过户、买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所有的位于萝北县的房屋,面积104平方米,产权证号:萝北县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过户、买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李桂玲所有的位于萝北县,面积89.73平方米,产权证号:萝房权证凤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过户、买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马振平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的房屋,面积118.45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9)鹤岗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间不允许办理过户、买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