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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1951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201951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