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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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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1951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201951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莫晓琼、谢光明、南宁市宝利华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金冠达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硕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来宾市明硕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桂林市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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