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享有的依照本院(2019)云0502民初第57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借款本金898629.20元及截至2019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8507.55元,本息共计937136.7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65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