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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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纳福娜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丽日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佛山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票号为3060005121330981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票面金额669954.62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到期日期为2020年6月9日,出票人为佛山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清远纳福娜陶瓷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丽日支行)。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铭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