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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拓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安特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安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78167.48元;

二、被告青岛安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1、以21835486.85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5年2月9日;2、以17835486.85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3、以16835486.85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计算至2015年2月24日;4、以16535486.85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5、以16435486.85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6、以15635486.85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7、以7561787.0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8日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8、以3780893.54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青岛安特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0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38332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41元,由被告青岛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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