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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6民初110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夏州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夏州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货款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签订砂石浆水分离及回收再循环设备专用《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合同价款为39万元的设备一套,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首付定金”20万元,依照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定金两周后即行办理设备托运“将设备和配套物件运抵需方指定的地点”,但是被告在原告支付定金三个月之后的2017年下旬,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之后,这才将约定的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至原告公司,此时,原告早已按照被告要求制作了设备安装基座、花去费用10万元余元(拆除费用在2万元左右)。而被告在将设备运抵原告公司进行安装后,进行调试运转时,该设备即无法正常运转,被告当即表示尽快派员予以改造解决;可是过后,被告一再推拖不予解决,到了后来当原告给其打电话要求尽快予以解决时,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并由此酿成纠纷。现该设备直处于无法使用的闲置状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已的合同义务。现提出如下提出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二、判令被告拆走《砂石浆水分离及回收再循环设备》,返还依照上述合同收取的原告价款20万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安装上述设备制作以及拆除混疑土基座所花去的费用12万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花费的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3万元;六、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后随即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货款19万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延迟支付违约金;三、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合理的诉讼费用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2020年6月9日本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反诉原告)售卖的压滤机上,原告(反诉被告)提出压滤机上的滤布使用两三次后要拆下来清洗并重新安装,导致成本提高,只要被告(反诉原告)解决这道工序即可;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只要原告(反诉被告)使用完后按规定操作,使用配备的高压枪冲洗即可正常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派技术人员到原告(反诉被告)大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调试压滤机正常运转,时间为十五天(五天为维修启动时间、十天为正常运转时间),十天内压滤机出现大问题三次,由被告(反诉原告)给原告(反诉被告)更换压滤机;另更换压滤机滤布、液压油及把手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费用;

二、压滤机专用水泵外壳破裂,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费用;如因其他问题不能使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费用,需购买新压滤机水泵费用暂时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压滤机正常运转十天后,由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余款19万元一个月内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后计3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临夏州某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后计20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马建祖

人民陪审员  马达伍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旭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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