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1858号 原告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农商新天地B02号楼209B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阳。 诉讼代理人侯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敏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莹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