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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39200元,赔付原告施救费8500元;

二、评估鉴定费6960元由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合计1477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可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承办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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