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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茂名市佳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803.6元,合计23880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86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962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1188元、被告***赔偿2774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6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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