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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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广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海广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广厦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