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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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李沧区卢明涛货运信息咨询部、被告***、被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被告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74元。被告青岛天赐福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1746元,被告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浩普食品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阿米巴物流有限公司4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