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7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计368.5元,由被告池州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3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