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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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景德镇酷派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07180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07180元为基础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景德镇酷派陶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